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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期貨經紀商無法依前條規定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者,應委託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並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之期貨經紀商,進行交
易及結算交割。
依前項規定委託進行交易及結算交割時,其委託之期貨經紀商,就每一期
貨交易所應以六家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進行交易者,其結算交割之辦理,準用前二項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