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直接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應依左列方式
之一為之:
一、本國期貨經紀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會員資格者,自行於國外期貨交
易所進行交易。
二、本國期貨經紀商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
資格者,由該子公司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三、外國期貨經紀商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自行於國外期
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四、外國期貨經紀商所屬百分之百持股之控股公司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
算會員資格者,由該控股公司於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五、外國期貨經紀商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或屬同一控股公司百分之百
持股之子公司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由該子公司於國
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進行交易後,其結算交割應由進行交易之同一
期貨經紀商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前項規定,於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外國金融機構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