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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期貨經紀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
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所定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配偶之訂單,應由其他業務員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