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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期貨經紀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受託契約,
未經辦妥受託契約者,期貨經紀商不得受理。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須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委託人為
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
正本辦理之。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式樣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辦理期貨交易委託、結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