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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期貨經紀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變更受託結算交割之期貨經紀商。
六、受讓其他期貨經紀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
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七、合併或解散。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