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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者,限
在所屬期貨經紀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經紀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