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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期貨經紀商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但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者,不在
此限。
期貨經紀商為前項緊急資金週轉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