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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期貨經紀商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