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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
、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五、其本國政府准許該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之證明文件。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七、董事會對於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決議錄。
八、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九、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