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外國金融機構申請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應依第十九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專撥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補足,始得申請兼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