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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附表二)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現職、受任(或預任)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一)姓名、經(學)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名之發起人姓名、主要經(學)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現職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人者,應註明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附表三)
(二)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年度酬勞:
(一)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