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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