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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十二、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三、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四、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十五、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七、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八、重大災害損失。
十九、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二十、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一、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二、客戶合約所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之性質、金額、時間及不確定性之綜合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揭露,包括客戶合約所認列之收入明細、合約餘額、履約義務、所作之重大判斷及判斷之改變,以及取得或履行客戶合約之成本中所認列之資產等。
二十三、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四、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五、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等資訊、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畫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應揭露之部門財務資訊,包括每一應報導部門業務範圍、收入、損益等資訊。
二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二十八、投資衍生工具相關資訊。
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 十、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二、因停止營業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三、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非重複性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三十四、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包括貨幣性及非貨幣性項目之外幣暴險金額、幣別、匯率及貨幣性項目之兌換損益等。
三十五、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