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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後作成買賣報告書並交付委託人。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
前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交割日期。
四、國際證券代號。
五、成交證券種類。
六、股數或面額。
七、單價及價金。
八、手續費。
九、稅捐。
十、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一、交割幣別。
十二、匯率,以新臺幣交割者適用。
十三、其他外國證券市場規定應行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