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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