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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7 條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情形併同公告。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