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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九條申請登錄時,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登錄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服務證明。
六、有關前款之薪資繳納所得稅證明。
七、住 (居) 所證明。
八、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對於經檢覈取得會計師資格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