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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計師證書遺失者,得申請補發;惟須刊登報紙三天,聲明原領字號證書
遺失作廢,並檢附整張報紙,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
書,應即繳銷。
會計師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三條規定申請換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