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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業務章則(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
三、投資計畫書。
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投資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其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其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原則。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分工。
四、人員規劃: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一、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之變動或裁撤。
二、子公司轉讓其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