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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係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