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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申請後,證
期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申請函到達之日起,逾第八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規定情事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抄送證券
相關單位者。
四、其他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證期會於核准申請時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核准申請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