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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募集〈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計畫
壹 本次募集計畫重要內容:
一、發行額度。
二、投資地區及範圍。
三、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四、募集能力與經理能力。
五、預計基金成立時之規模。
六、對公司及證券市場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
七、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與評估過程及結果。
八、債券型基金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潛在申購客戶之名單與申購金額及其變動風險之評估與管理。
(二) 投資標的與操作方式。
(三) 交易對象評估作業。
(四) 交易及交割管理作業。
九、涉及海外投資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取得海外資訊之管道。
(二) 海外顧問契約之重要條款。
十、追加募集案件應再載明下列事項:
(一) 開放贖回之日期,及該日起至申請送件日是否屆滿二個月。
(二) 申請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
率及是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貳 本次募集基金與公司已發行基金之比較:
一、投資地區及標的。
二、投資基本方針、策略、特色。
參 行銷方式:
一、最近募集三個基金之銷售經驗:
(一) 該等基金成立時之規模及自然人分散情形。
(二) 經理公司及各承銷商之銷售單位及比例。
二、預計本基金申請成立時自然人投資分散情形。
三、本次承銷商及代理機構之遴選過程。
肆 本次募集〈追加募集〉發行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評估。
伍 截至申請日前一個月止,符合本基金投資標的之公司名稱與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