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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證期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
,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
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