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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後,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於證期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
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證期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
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證期會報備並通
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