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約定。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之規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宜者,證
期會得命令終止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依證期會所定合併方式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被合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免於清算。
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之標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應行注意事項
,由證期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