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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不得
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期會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