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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規定者,受益人得按
其約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
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依第十五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
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
辦理,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