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
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