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分別基金帳戶獨立設帳保管之。
基金保管機構應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獨立於其自有財產之外,並依本辦法
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