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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應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擬
訂計算標準,報經證期會核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