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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
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
申報證期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證期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
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