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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自證期會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證期會得廢止原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