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證期會申請
核准: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一) 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
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
畫一併提出。
(二) 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
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三) 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六、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
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證期會備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證期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
十日內,申報證期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