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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
行保管。
前項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指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並經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或信託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