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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
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四、購買符合證期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五、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用途。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證期會核准者
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