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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應於事實
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證期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
調處。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