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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
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