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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基金經理人,
除經證期會核准外,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
某種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種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時止,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
其關係人從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易,應依證期會之規定,向所屬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申報。
第五條第三項關於關係人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