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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應於每日下午,將當日各種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餘額資料送達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並通知證券經紀商於營業處所公布之。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第六條規定暫停或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時,應於依前項方式公告之當日通告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