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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違反前項規定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即予以解聘或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