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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