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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
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