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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每種證券出借餘額與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融券餘額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安全存量合計數達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各款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