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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轉融通開戶手續。
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
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
四、轉融通擔保品之徵收、補繳與處分。
五、轉融通取得證券之運用與保管方式。
六、轉融通股權之行使、股利所得稅之扣繳。
七、轉融通帳簿記載事項。
八、轉融通業務之停止與恢復。
九、借券、標購之手續。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