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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