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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證券交易所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對於監理人員執行監理任務所為之檢查、監督或調查,應負提供資料,答覆詢問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