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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監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證管會派駐各證券交易所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執行左列事項:
一、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簿據文件之檢查。
二、關於證券交易所營業行為之監督及糾正。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之財產及其他有關物件之檢查。
四、關於證券交易所市場動態之調查。
五、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之監督檢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