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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