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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關於前款之業務。
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