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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
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等。
三、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財務核保機制及生調體檢標準。